东港风貌提升改造工程(一期)-东港中心区已征未用用地临时美化工程答疑澄清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原招标公告“附件3: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的“7.5 工期延误”,其中关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的内容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20%。”
2、其他未涉及部分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