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具有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和商品展示等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
01税收政策
综合保税区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保税、减免税、出口退税、出区征税。
保税
从境外入区的货物,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企业可以根据未来货物流向再决定是否征税进口;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保税政策是综合保税区最基本、最核心的税收政策,区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业务普遍适用该政策。
减免税
减免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区内、区间流转环节,不征收货物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税收政策。
国内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购买的年度交易限值以内(消费者单次交易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不得超过人民币26000元)的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出口退税
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电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
出区征税
正常征税: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经备案试点的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之后按年度内外销比例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相关提示
基于封闭围网的监管条件,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制度。如对区内货物不实行担保管理,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不设货物仓储期限等。
02贸易管制政策
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及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但另有规定除外。如区内可开展列入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同样适用于综合保税区,但在相应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在区内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不受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03外汇政策
在货物贸易方面。第一,对区内企业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区内办理企业名录时,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明所属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外汇局监测系统为区内企业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的特殊标识。银行可以参考货贸系统的特殊标识区分企业是否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第二,区内企业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主体不一致。鉴于区内普遍存在代理进出口、第三方物流的现状,在企业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主体不一致,而区外企业则严格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余业务审核原则及管理要求与境内区外企业一致。第三,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收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在服务贸易方面。第一,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其余业务审核原则及管理要求与境内区外企业一致。第二,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包括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二次收入三大类;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04综合保税区特殊贸易便利化措施都有哪些?
(一)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二)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三)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四)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五)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六)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七)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八)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十一)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十二)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